2007年河南许昌一起荒唐的不伦恋引发的凶杀案,场面令人脸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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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牙塔里的爱情是美好的,快乐也容易获得,但婚姻不只是两个人分别从两个家庭中走出来,然后组建一个新的家庭,还意味着责任与义务,也包括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,要考虑的问题不少,不过更重要的是,婚后没有那么花前月下,风花雪月固然浪漫,然而实际上的婚后生活却是平淡的。

这也导致婚外情成了严重的社会现象,婚外情的产生不一定是因为爱情,可能是激情,可能是对自己婚姻生活的厌倦,而种种原因都掩盖不了对伴侣不忠诚的真相,跨过了道德底线,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。其本质还是对自己行为的放纵,缺乏约束,又怎么能保证它有个好的结果?

即使伴侣在得知真相后为了家庭、孩子选择了原谅,但婚姻却已是貌合神离,而这还是比较好的结果,要么就是两个突破了道德底线的人选择了离婚,再重新组建家庭。严重的却是引发刑事案件,因为婚外情而酿成的悲剧发生了一桩又一桩,河南省许昌县的段某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也会有这么一天。

有婚外情的并不是段某某,而是他的妻子洪慧丽,在上世纪九十年代,段某某结识李某建,两人称兄道弟,交情不错,所以段某某十分热情的把李某建邀请到了自己家做客。

而李某建能说会道,留给了段某某妻子洪慧丽很深的印象。彼时,段某某与洪慧丽的婚姻已经是名存实亡,两个人也已然成了搭伙过日子的亲人,其实,段某某对这样的状况并没有任何不满,并且在他看来,这是很正常、很普遍的婚姻生活。

但洪慧丽不这么想,洪慧丽渴望感情的滋润,至少偶然有浪漫的发生,不过段某某并不是一个浪漫的人,他做着一份货车司机的工作,不善言辞,在洪慧丽的心中就是个闷葫芦。因此自见到李某建后,洪慧丽的心有了许久没有过的悸动。

于是李某建一靠近,这把“火”也就点着了。李某建丝毫没有介意洪慧丽已婚的身份,甚至没有顾忌他与段某某之间的交情,与洪慧丽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由于段某某的工作缘故,他常常有段时间没有待在家,而李某建则以让洪慧丽介绍女友为由频繁进出段某某与洪慧丽的家。

可旁人也不是傻子,一个屋檐下,孤男寡女的,很容易发生事情,便有邻居出于善意提醒了段某某,不过这事没有证据,段某某还是心存侥幸,认为自己的妻子和朋友不会背叛自己。但村里面的风言风语越来越盛,段某某便提前返回了家,却亲眼撞见了洪慧丽与李某建在床上的场景。

段某某气愤不已,把李某建轰了出去,决定与洪慧丽好好聊聊,段某某有想过离婚,但他吸了根烟,让自己冷静下来,考虑到孩子,只要洪慧丽还想与他过,两人就不离婚,当然,洪慧丽要和李某建断了。

洪慧丽虽然与李某建发展成了婚外情关系,但她确实没有想过离婚,于是写了保证书,与李某建暂时断绝了往来。但是洪慧丽的背叛就犹如一根刺扎在段某某的心里,令段某某难以释怀,所以这段婚姻更是蒙上了一层冰。

不过洪慧丽并不占理,家里的气氛怪异,她也不好说什么,可越发感到压抑的洪慧丽却还是选择了背叛婚姻,再次与李某建建立起了联系。

开头依然是李某建主动的,自那次被段某某撞见后,李某建与洪慧丽已经十年没有再联系,但他却突然打电话给了洪慧丽,而洪慧丽做了与当初一样的决定。

可物非人非,李某建试图控制洪慧丽,并且向洪慧丽勒索钱财,还趁着段某某不在的时候当众羞辱洪慧丽,令洪慧丽无法忍受。而为了摆脱李某建,洪慧丽把事情告诉给了段某某,声称李某建纠缠她,用她与段某某的两个孩子的生命要挟。

洪慧丽决定杀掉李某建,便强迫自己的丈夫段某某喝酒壮胆,帮助她犯罪。

2007年1月24日晚,李某建出现在了洪慧丽家,但他不知道的是段某某早已埋伏在门外,因此他一进门,就遭到了段某某一记闷棍,晕倒在地,洪慧丽继而实施杀人行为,连砍了李某建40多刀。

作案后,洪慧丽认为自己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,便选择了报警,主动投案自首。

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本案中,洪慧丽与段某某属于共同犯罪,洪慧丽系主犯,根据刑法的规定,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,事先有通谋的,以共犯论处;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从犯则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。

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犯故意杀人罪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虽然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因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,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,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,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、犯罪后果特别严重、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,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。

但洪慧丽在整起案件中并非毫无过错,如果洪慧丽没有突破道德的底线,与李某建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这起血案也就不可能发生。

2007年11月13日,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,被告人洪慧丽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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