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武汉7·12命案:65岁老人房子被强拆,持刀刺死2名拆迁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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蜗牛有壳,鱼有珊瑚,人有房子,“壳”“珊瑚”“房子”之于蜗牛、鱼、人最大的作用,就是保护,所以房子可以是“高屋建瓴”“槐枫披宸”,也可以是“家徒四壁”“茅檐低小”,但绝对不可以没有。

在这个世界上,没有壳的蜗牛很容易被踩死,没有珊瑚的小鱼容易被吃掉,没有房子的人会成为边缘人,会成为流浪人,会成为没有根的人,像一个被风吹到半空的塑料袋。

所以没有房子好比安全感被直接剥夺,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情,因为人本身就是从一个密封的环境里诞生,从脱身而出那一刻母体带来的安全感就不复存在了,需要用房子进行替代,也就有了下面这件事。

1956年舒某法出生于湖北武汉四美塘,在这里当铁路工人,5年前退休,每个月能拿到6000多元的养老和退休金,作为一个性格温和的人,他平日里的爱好也就是钓钓鱼。

可是自从这里开始旧城改造以后,舒某法就没怎么去钓过鱼了,因为协商是件比较费功夫的事,补偿是一次性给300万,但舒某法家中只有一套房,周围小区4万元一平方米,搬出去后买不到心仪的房子,他们就只能露宿街头,所以一直没有搬。

哪里想得到自己和妻子回了趟老家,第二天醒来一大早回家,就发现房子门窗已经损坏,电线还被特意剪了,到处都是水泥,家具就胡乱扔在一边,两口子没地方住了!

这毫无疑问是强拆,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该罪的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当时他们是立即报警了的,不过因为他们不在现场,附近又没有监控,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拆迁大队拆的,只听见一些人是这么说的,所以虽然答案很明显,但也只是立案侦查,一直没有进展。

他们只能买了一个夹芯板制造的大盒子充作房子,就这样住在了里面,这样的材料根本就没有任何冬暖夏凉的效果,他们要么是被热醒,要么是被冷醒,但又不敢搬,害怕走了就什么也没了的。

舒某法和自己老婆无奈地在盒子里住了5个月,直到7月12日这天,他们在盒子门口晒太阳,临近中午的时候拆迁办经理带着3个人出现在附近,舒某法看到了,由于害怕对方找茬,就掏出了手机录像。

舒某法本意是希望能稍微留点证据,没想到这一举动激怒了对方,经理一把冲上来就抢舒某法的手机,抢到后直接摔在了地上,旁边的吴某掐住舒某法的脖子,还拿砖块砸他,舒某法本来就憋屈了几个月,又受此侮辱和殴打,怒火中烧,从地上爬起来后立马冲向了屋内。

其他人还以为舒某法这是打不过就逃,只有舒某法的妻子知道大事不妙,连忙喊你们快跑,那经理反应过来了,连忙开始往远处跑,但其他人还不明所以,而这时候舒某法已经从房子里拿了刀出来,没有看到经理,就往其他人身上捅了过去。

人愤怒的时候力气真的很大,先前舒某法还被他们抓着打,如今一下就反转了过来,最后舒某法直接用水果刀捅死了2个人,捅伤了2个人,远处的经理也被追上了,一生遵纪守法的舒某法就这样被抓捕归案,原本美好的晚年生活将在监狱里枯燥度过。

法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不过并未公布结果,以现有的案情描述来看,舒某法肯定构成故意杀人罪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2条规定:故意杀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;情节较轻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其中“情节较轻”在实务中一般为激情杀人、义愤杀人、防卫过当等,该案中可以看出来,舒某法属于在被害人激怒之,本无杀人故意但瞬间产生的杀人故意,属于激情杀人,另外,他的杀人行为本质上存在防卫性质,因对方先动手打了他。

当然对方只是打了他,他却拿刀杀了对方,属于防卫过当,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加上被害人也是有绝对过错的,舒某法在杀人后明显的悔罪态度,因此舒某法当罪不至死。

当然这也是基于以上信息来看的,如果还有其他关键信息,最终判决可能会有偏差,以最终判决为准,但不管怎么说,舒某法的行为是不可取的,足足毁掉了3个家庭,到最后他房子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,其妻子也心灰意冷,不想再管,是真的什么都没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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