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闵行,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,得知女员工没有住处之后,便让她住在自己家中的次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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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狼入室!上海闵行,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,得知女员工没有住处之后,便让她住在自己家中的次卧。万万没想到,女员工上班没两天便将男子家中的财物洗略一空、逃之夭夭。男子只能赶紧报警,希望追回财物。

原来,在今年10月28日,男子常某收到了女子殷某的简历。经过面试,常某觉得殷某符合自己的要求,便让殷某在当天入职。殷某虽然高兴,但还是向常某表达了自己的困难之处,由于身无分文,自己没有住处。见新员工如此困难,常某动了恻隐之心,想起自己另外一名员工在自己的次卧居住后,常某提议殷某跟这名员工同住。殷某同意之后,便跟着常某来到他的住处。但仅仅上了一天班,殷某觉得太累不想干了,便准备直接离开。但想到自己无钱傍身后,殷某打起了盗窃常某财物的主意。趁常某及其妻子离开之后,殷某来到主卧,将主卧的首饰、现金、平板电脑等物品悉数拿走。

常某回家之后发现财物被盗,随之不见的还有殷某及其行李。意识到不对劲之后,常某选择报警。很快,民警将殷某抓获。目前,殷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警方刑拘。作为老板,常某既提供工作,又提供住处,不可谓不仁义。尽管殷某有选择自由,但也不用采取这种以恶报善的做法,完全可以正常离职,何必弄成这个局面,使自己可能留下一个犯罪记录,真是得不偿失啊!

值得注意的是,殷某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入户盗窃,应该是其所盗窃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。我们知道,入户盗窃有专门的法律定义,不是盗窃行为发生在房屋之内就是入户盗窃。入户盗窃要求殷某在入户之前具备盗窃的想法,进而实施非法入户的行为。但在本案中,常某邀请殷某在自己家中居住,难以说殷某是非法入户。所以,殷某并不构成入户盗窃。尽管如此,殷某所盗窃的财物应该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。一来是因为殷某盗窃的财物有首饰、现金,还有平板电脑等贵重物品;二来是盗窃罪的追诉金额本来就不高。毕竟根据上海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千元以上便属于数额较大,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所以,根据前述分析,殷某所盗窃财物的金额应该已经超过1000元以上。但是,如果殷某所盗窃财物的金额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,她还是有机会不被刑事处罚的。

司法解释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行为人认罪、悔罪,退赃、退赔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必要时,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:

(一)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(二)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;(三)被害人谅解的;(四)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
所以,如果殷某真的盗窃财物的数额在较大的范围内,她应该主动让民警联系上自己的亲属,主动向常某退赃退赔,取得常某的谅解。拿到谅解书之后,好让办案机关判断是否有继续追究殷某刑事责任的必要,尽可能地避免自己背上案底。

这时,可能有的网友想起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,通过这种程序来使殷某得到从宽处理。但是在本案中,殷某好像并不符合适用这个程序的条件。
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下列公诉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自愿和解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:(一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。

从前述规定来看,适用这个程序,不仅要求殷某真诚悔罪,还要求常某同意自愿和解,同时要求双方是因为民间纠纷产生的争端。但在本案中,殷某与常某之间并不存在工资纠纷,是殷某单方面不想干了想离开,然后产生的盗窃常某财物的事实,说明双方之前并不存在纠纷。

所以,殷某不用考虑这个途径,还是如实考虑前面一个方案,争取让常某出具谅解书,好进一步被宽大处理!

日常生活中,我们时刻在与他人相处。相处的过程中,我们不可避免地会看到或接触到其他人的财物。即使之后动了心,我们也应该明确一个所有权的基本概念,那是别人的,自己拿了是违法的,不能为了这些东西而使自己陷入危险的边缘,这样只能让自己难以自拔,只能让自己在之后追悔莫及!

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,日常生活中,一定要管住自己的这双手,不能脑袋发热似地拿别人的东西,这样只能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,到头来可能损失的东西会更多。

对于本案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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